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62号
胡杰:
你为被告人胡志宇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脱逃罪一案,对本院(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鹤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志宇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