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67号
时留欣:
你为被告人时继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刑重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时继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