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77号
何建国、郭巧:
你们为被告人王闯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刑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王闯闯不具有防卫性质和自首情节,民事调解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王闯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原判审查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们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