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51号
邢书辉:
你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