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再申字第00299号
骆红生:
你为魏战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灵宝市人民法院(2003)灵刑初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量刑轻、赔偿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魏战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和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向本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