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83号
金士民:
你为被告人郭迪波、邓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郭迪波、邓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