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53号
郭国府、郭红奇:
你们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