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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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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奇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53号 郭国府、郭红奇: 你们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53号

郭国府、郭红奇:

你们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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