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增华,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增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核实证据为由,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2月11日两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均予以准许。因本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4年6月11日延期审理一次。2014年9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