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7号
邝某甲: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4)上立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未用砖头砸过邝某乙的头部。二、邝某乙的轻伤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符合事实,鉴定程序违法。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庭审中的供述,邝某乙的陈述,邝某丙、邝某丁、代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用砖头砸邝某乙头部的事实。关于邝某乙的伤情鉴定书,经查系由鉴定机构所出,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杨集镇卫生所诊断证明书、上蔡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相互印证,证明邝某乙头部有两处分别为5.5cm、2.0cm的创口,构成轻伤。故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