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12号
张东风:
你因赵燕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赵燕勇无法预见到无公司授权,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未分得赃款,赵燕勇构不成犯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赵燕勇作为驻马店电信公司的员工,明知未经公司授权,按照付继合的安排,隐瞒付继合私自与麦格理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配合付继合以驻马店电信公司名义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在明知付继合未将融资款用于购买设备并与魏斌占有麦格理公司向供货单位所付购货款的情况下,仍帮助付继合实施将购货款套现,并占有39万元购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事实有赵燕勇、魏斌的供述,刘某甲、刘某乙、魏某等人的证言,赵燕勇与魏斌等人的手机短信记录,赵燕勇的工行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及取款凭证予以证明。
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