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38号
董要松: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申诉人没有向陈某某事实故意伤害的行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申诉称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经查,你因梨园承包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事实有你本人供述、目击证人证言及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