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35号
陆爱勤:
你因陆荣平犯盗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陆荣平取钱的行为是经过雷某某同意后所为,陆荣平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