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5号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殴打黄某某。二、原审程序违法,对你提出的重新鉴定黄某某伤情的要求未予处理。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故意伤害黄某某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事实有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冯某等的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某某伤情照片,上蔡县人民医院入院证、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病例续页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故你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对黄某某伤情重新鉴定的问题,原审认为,已认定的伤情鉴定系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客观真实,故未支持你的这项要求,原审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