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13号
马勋:
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调解协议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胁迫。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申诉称调解协议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胁迫的问题,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经查,你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严重后果,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