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15号
丁贺民: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证人证言均不属实,四份鉴定结论不一致,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2631号是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原始医学影像片丢失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改判申诉人无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申诉称证人证言均不属实的问题,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经查,丁某某的伤情在西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复核意见、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中,均反映出丁某某的鼻骨骨折,且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鉴定意见确认三次CT片均为丁某某的CT片,(1464491(2010-2-2)】CT片显示为较新鲜骨折,与(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2631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相互印证。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