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33号
丁长山:
你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04)驻刑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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