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04号
刘运庆:
你因刘照青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刘照青构不成买卖枪支罪,原审判决对刘照青量刑较重。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刘照青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李先锋介绍从颜一雄处购买枪支三把的事实,有同案犯李先锋、颜一雄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刘照青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关于你申诉称原判对刘照青量刑较重的理由,经查,原判量刑适当。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