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3号
李某某:
你因樊超华、樊金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10)平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樊超华以交通肇事罪定性错误,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原审被告人樊超华的刑事责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樊超华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不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