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11号
陈某某:
你因王亚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刑事部分量刑过轻,应对王亚东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民事部分应赔偿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王亚东故意伤害致你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量刑已充分考虑王亚东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予以惩处。关于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经查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