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27号
董某某:
你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一案,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驻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对王某某的量刑畸轻,要求赔偿你方经济损失22万元。
本院经复查查明: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鉴于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审法院对其判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的要求赔偿22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民事赔偿判处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