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41号
你为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你未收受蔡某某礼物,不知蔡某某已做通部分被害人、证人工作,只是如实记录证言,案件不能正常起诉与你无关。二、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三、有新证据证明你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作为正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办理乔国良、乔大毛、蔡青山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礼物,明知乔国良、乔大毛、蔡青山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这一事实有你的供述和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关于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为非法证据的问题,经查,你在侦查阶段的七次讯问笔录中均否认存在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现象,且二审开庭期间曾当庭出示你在2013年9月11日的讯问录像,录像显示讯问程序合法,你对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再审申诉复查期间,你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否定因你徇私枉法导致案件主要证据发生变化,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事实。
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