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8号
张小红、张大妮、滕小娟、史雷英、郭某某:
你们因王永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王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王东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付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张小红的申诉理由是:王永中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张大妮的申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王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事实认定错误,应改判王永无罪。滕小娟的申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王东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错误,应改判王东青无罪。史雷英的申诉理由是:付某某未参与打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某某的申诉理由是: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王永中任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王堂居委会书记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居委会为依托,培养亲信及吸纳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王永中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永、王东青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此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及成员日常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王永中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永、王东青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犯罪组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王永中、王永、王东青、付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永中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故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王永、王东青强行阻止幸福花园小区施工,致该工程停工,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