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14号
柏成林:
你因柏立山抢劫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一、二审判决定性错误,柏立山犯罪行为应定罪名为盗窃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柏立山在和他人盗窃过程中,柏立山多次供述其明知有被害人被同伙控制,仍与其他同伙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柏立山的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