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14号
林书堂: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1996)汝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和(2014)汝法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你没有违法发放贷款,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你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作为和孝农村信用社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办大额贷款工作中,违反贷款规定和管理制度,在无他方担保的情况下,未经上级审批,超越贷款权限发放大额贷款,造成资金外流,给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一事实有你的供述,原沈丘县付井镇副食品厂副厂长周凤林、原汝南县农业信用联社主任王世兴、原和孝信用社会计吕凤英等人的证言,两笔共四十万元贷款的借据复印件,查账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故你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