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建厂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驻立刑监字第00025号 张某乙、张某丙、张某、张某丁: 你们因张建厂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刑二终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们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刑事部分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驻立刑监字第00025号

张某乙、张某丙、张某、张某丁:

你们因张建厂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刑二终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们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诉人张建厂不具有自首情节,量刑畸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原判认定张建厂具有自首情节,有上蔡县公安局塔桥派出所出具的张建厂到案经过在卷为证。张建厂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甲轻伤且引起其他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