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40号
你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和(2014)西立刑监字第0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没有证据显示你损害李某甲的联想电脑,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你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在侦查阶段和一审庭审中均承认用水泥块砸烂李某甲联通营业厅的玻璃门、玻璃窗户,侦查卷中的现场照片显示砸坏的玻璃窗户下放有电脑,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一台联想电脑被损毁。你损毁联想电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