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28号
朱杰:
你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驻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你没有阻挡执法人员拆迁,你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经复查查明:你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仍驾驶小型货车冲击执法现场,撞破现场所拉警戒线,导致现场的执法人员躲让车辆,客观上已实施了用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妨碍、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