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23号
李兴中:
你为犯贪污罪一案,对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新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及(2012)新刑申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你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发放的补助符合相关法规,你的行为不是贪污罪。
本院经复查查明:你在担任新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40000元的广告费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伙同他人私分,后虚列票据做平单位账目,具有通过虚假冲抵手段来隐藏事实真相的故意,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