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15号
原审被告人李小伟、李站伟、彭建军、甘现锋、李勇奇、甘玉见、魏付纲、马保明、李明文、李振伟、张小勇、马海及范启练、马所犯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2)驻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站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甘现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勇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甘玉见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魏付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保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明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振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小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马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范启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马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