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10号
李天然:
你因李森林受贿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李森林具有自首情节,李森林在两规及案件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二、原审判决对李森林量刑过重,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一、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李森林具有自首情节,李森林在两规及案件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的问题。省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森林是在被采取“两规”措施以后,才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森林的行为构成自首。二、关于原审判决对李森林量刑过重的问题。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