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驻立刑监字第0031号
李付成:
你因商翠环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一审和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商翠环的行为构不上聚众斗殴罪,本案是普通的治安案件。2、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本案发生在公共场所斗殴。3、二审没有开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1、关于申诉人提出认定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问题。经原审查明商翠环在案发前纠集社会人员等多人提前赶到案发地点,与阻止其建房的宋书芹等人发生冲突,相互殴打,致多人受伤,公共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认定该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商翠环、宋书芹等人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关于申诉人提出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认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斗殴的问题。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从本案双方聚众斗殴的地点看,发生在西平县专探乡专探街上,专探街系乡政府所在地,街两边是商铺,是周边村民日常生活的集镇。双方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专探街道交通堵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围观群众达一百多人,直到县公安局出动警察一百多人才平息。一审判决认定案发现场为公共场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适当。3、关于申诉人提出二审没有开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本案商翠环提出上诉,但对该案基本事实并不否认,只是对本案定性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属于一般的打架行为,构不成聚众斗殴罪。因其上诉理由不影响定罪量刑,对此二审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