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26号
冯广菊:
你因师鹏程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师鹏程曾积极履行投资协议,以厂房作抵押向韩星海借款50万元也属正常民事借贷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师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却以部分履行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标准厂房和办公楼的房屋产权证,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