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29号
商安生:
你为犯猥亵儿童罪一案,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驻刑少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本院经复查查明:关于你提出的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有被害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你猥亵张某某的事实。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