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39号
张玉录、张军需:
你们因侯长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定罪量刑不当,应定寻衅滋事罪,量刑畸轻;原审认定侯长群系自首错误。
本院经复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