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驻立刑监字第28号
姚某某、金某:
你二人因李万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1)汝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诉。你二人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李万里刑事责任。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