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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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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 辩护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

辩护人张进营,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进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借用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房地产公司)资质盖单位家属楼,分两次支付给置业房地产公司资质使用费40万元。置业房地产公司和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牛某某,为感谢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借用置业房地产公司资质,使该公司没有通过真实的经营运作获利40万元,并为王某某日后能回汝州市担任领导职务,在牛某某儿子牛某甲接手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后,方便王某某为其和置业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向王某某行贿30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9日下午,本院侦查人员将牛某某从平顶山市纪委一室办案地点带回检察院进行调查。

本案公诉机关先以被告单位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牛某某为被告人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侦查机关查明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公诉机关于2015年1月29日变更起诉,决定对被告单位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再追诉。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对账单、转账支票、汇款凭证、收据、票据、定向开发商品房合同,置业房地产公司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赵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牛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向王某某行贿30万元的事实,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给我这42万元后,过了一段时间,我想着一方面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借用我公司资质,公司没有通过真实的经营运作就获利42万元,钱赚的容易,大家都心照不宣,我心存感谢,我也多少表示一下感谢”的内容记录不属实,自己没有这样说过。实际上当年公积金办公室也仅支付管理费30万元,并不是42万元。笔录上记载的“我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准备把通达铁路货场这个企业交给我儿子牛某甲干,得以后找个有靠山的领导”这话记录不全面,当时其说要把通达铁路货场和置业房地产公司都交给儿子。所以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感谢王某某借用其置业房地产公司资质,使该公司没有通过真实的经营运作获利40万元有异议,辩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借用置业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建集资楼,但置业公司在工程各项招投标、消防安全等事务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每次公司都要派人参与甚至由自己亲自参与签字,并且公司事后还要承担房子70年内建筑质量等方面的风险责任,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管理费40万元是置业公司应该得到的报酬。因其和王某某一直私交很好,其给王某某送30万元,是想让王某某活动能回汝洲担任领导职务,企业以后有啥事了好找他帮忙。其没有感谢王某某支付其资质使用管理费的意思,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支付的管理费30万元,自己仍会给王某某送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但可能不会送30万元这么多。

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张进营辩称,1、单位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被告人牛某某的置业房地产公司是通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集资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置业房地产公司收取的40万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资职工与置业房地产公司协商后交付的工程管理费,用于置业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项目部的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折旧费、房租费、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办公开支等。并且置业房地产公司要承担集资楼的所有规划、施工图的报批手续,在集资楼验收合格后,负责分户与购房职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给每名购房户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同时还要负有管理、安全、消防等建设单位的职责,对该建设工程负有终身的质量责任。当时王某某因与置业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牛某某比较熟悉,双方才以低于市场价的42万元工程管理费达成了一致协议,签订了合同,而且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支付了40万元。这40万元管理费还不够置业公司的成本,因此被告人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和事实。2、牛某某考虑到汝州市的投资环境较差,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利,王某某曾任汝州市计委主任,对汝州市的情况较为了解,给王某某送30万元的主观动机是想让其活动回到汝州担任领导,改善汝州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而实际上王某某也没有调回汝州,牛某某及置业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3、牛某某在市纪委调查时,已主动交代了向王某某行贿30万元的事实,当时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牛某某是犯罪嫌疑人,故应当认定牛某某为自首,且牛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牛某某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罪,若认定牛某某有罪,请求考虑牛某某有自首及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请求对牛某某免除处罚。此外,其辩护人认为侦查阶段2014年7月10日凌晨2时56分至凌晨3时36分的对牛某某的讯问笔录是对牛某某疲劳审讯,变相刑讯逼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经审理查明:2006年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盖单位家属集资楼,通过该中心主任王某某联系,借用汝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后经多次协商,双方签订定向开发商品房合同,约定置业房地产公司组织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不计取工程开发利润,只计取42万元工程管理费用,用于置业公司的办公费、差旅费、房租费、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及其他办公开支。2009年8月17日,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置业房地产公司管理费30万元。当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牛某某送给王某某30万元,希望王某某能够活动日后回到汝州市担任领导职务,方便为牛某某儿子牛某甲接手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和置业房地产公司后为其公司提供帮助。2012年7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支付置业房地产公司管理1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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