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庄海波,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俊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李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庄海波、魏俊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豫DPYXX7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武装部南30米路北侧人行道上,后看车人发现轿车被盗。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和“阿兵传奇二手车”(身份不详)取得联系,约定兰考县高速路口,以1.7万元价格购买了该车。“阿兵传奇二手车”(身份不详)交付该车时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73000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明细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王某某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发票一张、林州、兰考、开封高速进出口抓拍图像五张、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情况说明两份、被盗汽车锁眼照片一张、汽车行车证照片一张、后备箱照片一张、王某某买车时钥匙照片两张、被告人王某某购买豫DPYXX7后自己配的钥匙照片两张、被害人张某某豫DPYXX7车钥匙照片一张、王某某微信照片三张、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石某某、石某甲、牛某某、牛某甲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豫DPYXX7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武装部南30米路北侧人行道上,后看车人发现轿车被盗。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和“阿兵传奇二手车”(身份不详)取得联系,约定在兰考县高速路口以1.7万元价格购买了该车。“阿兵传奇二手车”(身份不详)交付该车时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73000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2月10日左右,我用电脑上郑州百姓网,想购买一辆二手车,看到一辆现代瑞纳轿车特别便宜,上面有微信号,然后我开始加他的微信号(微信号是阿兵传奇二手车),我们开始聊天,我说想买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然后说价钱,价格是17000元,他给我了一个号码:1870369XXXX,10点左右,那个叫阿兵传奇二手车的男子让我给他打电话,我给他打电话问车辆啥样,他说让我去开封,我到了开封高速路口,那个男子说开封查车的多,让我去兰考县,我又坐车去了兰考县,我坐大巴从开封到了兰考高速路口,我给那个男子打电话,我说我在一个加油站,那个男子就到兰考高速路口附近的加油站接着我,到了兰考当时是下午三点左右,我在车上给了那个男子17000元现金,然后那个男子就把这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号豫DPYXX7给我了,我自己开车从兰考县上高速,到郑州走京港澳高速到了安林高速,然后从林州下高速。我到林州市后,自己在林州市开着玩。当时卖给我车的男子叫什么我不知道,就知道微信号他叫阿兵传奇二手车。我不知道这辆现代瑞纳车值多少钱。买这辆车就有行车证。我不知道要购车发票及合格证等东西。12月26日上午我开着这辆豫DPYXX7轿车,到林州市7天连锁酒店门口接着石某某、石某甲、牛某甲、牛建华到太行山峡谷去玩,后来被查。当时山上有警车、有警察,我把车停在山路边然后我们5个人就走了,走了有20分钟后,我让石某某把车钥匙扔了,因为我没有驾驶证,怕查驾驶证。我没有去过平顶山,石某某、石某甲、牛某甲、牛建华不知道我买这辆车的事,我给他们说我开朋友的车。 阿兵传奇二手车的微信发的信息是他经营的车都是抵押车,抵债车,有行车证,有原车牌照,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与行车证上一样的,保证不是被盗抢车辆,然后我就相信了,当时微信上说保证车辆九成新,价格17000元。然后我让我爸找了10000元,我舅牛小宾找了10000元。我买车的时候不知道车是被盗抢车辆,被查后才知道是被盗抢车辆。阿兵传奇说车不能过户,是辆抵押车,有原车的行车证,在家放心的开了。买车没有什么协议。对方说是抵押车,没有发票和合格证。我没有仔细查过这辆车的价格,从网上看过,新车6万元左右。阿兵传奇二手车是一个男子,寸头,长脸,比较黑,口音我听不出来,有25-26岁,当时他下穿牛仔裤,上穿的啥我忘记了,与我见面的时候戴了个黑色的口罩,我知道他的电话号码。买车的时候后备箱内有两个安全帽(我扔了),其他没有东西。我没有那么多钱,就想买辆便宜的二手车。这辆车我自己开的,不是为赚钱。后来我又配了一把钥匙,花了600多元,在安阳林州市配的。我买车的时候“阿兵传奇二手车”那个男子给我了一把车钥匙,只有钥匙胚子,没有钥匙把儿。我用钥匙把车从兰考开回林州的。行车证在车眼镜盒里,一把钥匙在后备箱,另一把钥匙公安民警在林州滑翔基地找到,我之前把钥匙扔在山上了,后来警察找到了。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生12月14日凌晨2时许,我把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豫DPYXX7)停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武装部南30米路北侧人行道上,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车门都锁上了。凌晨2时许看车的大妈说车不见了,去我家喊我去了。 我的车是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车牌:豫DPYXX7,车辆识别代码:BH7141AY;发动机号:LBERCADBOCX381499;2013年3月份8.7万元购买,车主是张某某。左前侧保险杠有松动,我的驾驶证、行车证都在车手扣里放着,车后挡风玻璃那放有小玩具,车前挡风玻璃那放一个中国国旗,一串山核桃。车有两把钥匙,都在家里,车钥匙都没有丢。车是我全款购买的,没有买盗抢险。我和别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凌晨2点在建设西路停车场自己接班后,看到一名男子在车旁晃,自己过去后该男子跑掉,自己看到一辆车的应急灯闪,后该车向西跑了。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在12月12日至15日期间没有去过外地。王某某说要买车,自己给了王某某一万元。具体哪里来的车自己也不知道。 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12月26日王某某带着自己和朋友在太行风景区被警察查车。王某某将车钥匙给自己在山上扔掉了。 6、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王某某开着白色现代轿车和朋友一起玩,路上遇到警察盘查,王某某闯卡,说因为没有驾照,害怕被查到,后被抓。 7、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王某某开着白色现代轿车和朋友一起玩,路上遇到警察,王某某开车跑了,后被抓。 8、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王某某开着白色现代轿车和朋友一起玩,路上遇到警察,后被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