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17号
赵某甲、左某某:
你们因田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们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本案应对被申诉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被申诉人不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过低。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被申诉人田群在赵某乙持棍追打田某某时,基于正当防卫意识将赵某乙摔倒在地,但其后田群夺过棍子击打赵某乙的身体,造成赵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田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持棍伤人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关于申诉人申诉称民事赔偿过低的问题,丧葬费已经赔偿,其他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