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31号
王学堂:
你为王红伟、王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王猛只持有二分钟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原一、二审判决对王猛明知是毒品的推定错误;认定毒品数量错误,毒品数量不是51.12克,应当是约48克。
本院经复查,王猛明知是毒品而帮助王红伟完成交易,属于事中的共同犯罪,应认定贩卖毒品罪;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猛对毒品明知,是基于王猛的原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查获情形等证据;毒品数量的认定是基于毒品现场称重、上缴毒品清单以及二审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申诉认为的毒品包装袋应为4克的经验推理和现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