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00006号
郝元兴:
你因郝大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郝大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缺乏依据;原判对郝大帅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