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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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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1号 王鹏辉: 你为王鹏飞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少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向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1号

王鹏辉:

你为王鹏飞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少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少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改判被告人王鹏飞无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王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伙同他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鹏飞阻碍他人施工相威胁索要价值22万元房屋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印证。关于王鹏飞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有王鹏飞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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