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12号
周某某、银某某:
你因高洋、艾鹏伟、高帅、宋森等十二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们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对被申诉人高洋、艾鹏伟、高帅、宋森量刑过轻。二、原审判决被申诉人高洋、艾鹏伟、高帅、宋森赔偿数额明显过低,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一、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对被申诉人高洋、艾鹏伟、高帅、宋森量刑过轻的问题。经审查原审关于四被申诉人量刑适当。二、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被申诉人高洋、艾鹏伟、高帅、宋森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的问题。原审判决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诉人申诉人主张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于法无据。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