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驻立刑监字第11号
王顺祥: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刑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一、二审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三次鉴定结论能够证明李某某头部损伤系轻伤,且是你所用凳子可以形成的,结合本案被害人陈述,你的多次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在本次申诉中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你的主张。
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