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6号
贺某: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因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引起双方争吵撕打后,持铁锨故意伤害熊某甲身体,致其轻伤。这一事实有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熊某乙、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无利害关系人隗某某、汪某、库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熊某甲的伤情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故你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