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03号
王某某:
你因赵士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二罪并罚追究被告人赵士宇的刑事责任。二、原审刑事部分量刑过轻,民事部分应赔偿你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并按2014年标准计算赔偿你17年误工费。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本院经复查认为,为打击、报复证人,赵士宇参与殴打你并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赵士宇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原审择一重罪对其处罚,定性准确。原审量刑已综合考虑赵士宇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刑适当。本案赔偿数额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人民币5129.7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666元,赵士宇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要求赵士宇赔偿其他各项经济损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要求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和年限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