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38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本市涧西区向阳路向阳院5-104号住室内上网,在互联网上的“AV狼”网站注册会员,用户名为“绝处逢生”,并以此身份在网站上发布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视频和图片供他人浏览下载,使点击率达到440687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洛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保卫大队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淫秽物品光盘,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及图片,造成440687人次点击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贺春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