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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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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抢夺、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见坤,男。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逮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见坤,男。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俊毫,男。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红强,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晓明,男。2012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犯抢夺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及被告人杜俊毫的辩护人杜红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二人骑摩托车在洛阳市涧西区南华路附近,对骑着电动车的杨某某、麦某某实施抢夺时,杨某某、麦某某被拽倒在地。被告人杜见坤与杜俊毫所骑的摩托车也在两名被害人前方倒地,两名被害人因惊恐大声叫喊。之后杜俊毫起身返回拉拽麦某某紧紧拽着包带的两个女包,因麦某某被电动车压在车下且力气不及被告人杜俊毫,来回拽了几次,最后被告人杜俊毫将两个女包强行抢走,就和杜见坤骑摩托车逃离现场。两个包内共有现金14600元左右,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将张某某停放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三区100号自己租住的院内的红色豪爵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50元。

3、2012年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摩托车在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与珠江路交叉口附近,对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母女二人进行抢夺,抢得一个棕黄色肩包,包内有现金200多元、红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3196元。

4、2012年3月13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红色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关圣路口时,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卫某实施抢夺,抢得一个土黄色女式包(牌子是GUCCI,价值约500元),包内有一张客香来的现金消费卡(储值700-800元),一条新的水晶项链,一张身份证、二张银行卡、一个中国银行的电子钥匙、一本驾驶证,一本黑纸皮的笔记本,一个化妆包,一块HTC手机的G13电池。

5、2012年3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红色摩托车在洛龙路花园路口附近,对乘坐男朋友摩托车的叶某实施抢夺,抢得一个女式黑色大挎包,包内有现金2000多元,手机三部,有两部是三星的,其中一部是三星5830i手机,购买价1980元,另一部是充话费送的三星手机,一部是诺基亚的,一个4G的U盘,一个蓝色的四方小音箱,一张身份证,一本Cl的汽车驾驶证,一张工行卡,月票卡一张,一串钥匙,一张大张的购物卡(储值140多元)。经鉴定,被抢三星手机价值134元,被抢诺基亚手机价值504元,被抢蓝色四方小音箱价值59元。

6、2012年3月23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红色摩托车在龙门大道临安汽车城附近对乘坐男友吴某某助力车回家的被害人郭某某实施抢夺,抢得一个棕色长款钱包,并把郭某某和男友吴某某拽倒在地,致使二人身体多处受伤。所抢的包内有现金800元,中国移动工作证、医保卡、身份证、一个黑色三星电池充电座、一块三星手机电池(充电座和手机电池都贴有“信诺通讯”字样不干胶标签)等物品。经鉴定,被抢三星电池充电器价值180元,被抢三星手机电池价值207元。

7、2012年3月24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骑红色摩托车在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驾校门口南100米处,对骑白色本田摩托车回家的陈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骑红色摩托车先把骑白色踏板摩托车的陈某某挤倒在路边,陈某某大喊“抢劫”并死死抓住白色摩托车车把,杜俊毫上去强行把陈某某拉开,杜晓明看住陈某某不让她动,杜俊毫骑着白色摩托车离开现场1公里远时,由杜晓明骑着白色摩托车,杜见坤骑着红色摩托车带着杜俊毫往市区方向逃跑。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值为5038元。

8、2012年4月2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杜晓明骑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在涧西区谷水西大一物流对面慢车道附近,对乘坐其男朋友李某某托车回家的被害人党某某进行抢夺,抢走被害人党某某的橙色手提包一个。所抢包内有黑色天翼电信定制E58C手机一部、数10元现金以及汽车驾驶证、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被抢黑色天翼电信定制E58C手机价值280元。

9、2012年4月25日晚上22时4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摩托车在道南路南侧距东道口100来远的时候,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抢夺,抢得棕色女士包一个,包内有一部三星手机,一部杂牌手机,一个18K的金戒指(上嵌着一颗红宝石,一块红黄相间的玉),本人及孩子的身份证,驾照,二张银行卡,现金六、七百元,一个8G的金士顿U盘。

10、2012年5月2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着红色摩托车在牡丹桥北的路东边15路公交站牌南侧100米处,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董某某及朋友实施抢夺,第一次抢包时,把骑电动车的董某某及朋友连人带车拽倒在地。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先后下车,杜俊毫下车后按着董某某的双手,杜见坤借机将董某某的黑色单肩包抢走,之后二人沿牡丹桥向南逃跑。包内有钱包一个(内有二、三百元现金,一个黄金手镯,一张建行卡,一张农行卡),一部黑色HTC牌A510e手机。经鉴定,被抢黑色HTC牌A510e型号手机价值1560元。

11、2012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摩托车在涧西区电力医院附近的汉宫路上,对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孟某某进行抢夺,当场抢走孟某某的咖啡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00多元、白色欧盛牌手机一部、手机电池一块、农业银行卡一张以及黑色的万能充电器一个等物。经鉴定,被抢欧盛手机价值201元。

12、2012年6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杜见坤、杜俊毫骑白色摩托车在涧西区天津路八一礼堂附近,对推着电动车走的秦某某及其丈夫进行抢夺,将秦某某左肩上的一个咖啡色包抢走,并把秦某某拽倒在地,所抢包内有现金800元,一部杂牌手机、一张公交卡、一张银行卡、一把雨伞,一张建行2012年6月14日的存款凭条,一张河南涛源林业经纪有限公司开具的52640元的收款收据等物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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