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5月5日出生。 辩护人安建钢,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郑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李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宋西显、被告人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安建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8日晚8时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清理新城区湖光路违规占道经营摊位时,遭到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郑某甲等人的辱骂、围攻,阻碍城管局正常执法,致使执法人员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等人受伤。经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胸部伤情符合钝性物体致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甲、郑某甲、彭某乙、杜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主动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事件经过、报案经过、暴力抗法事件经过、新城区城市管理局证明、李某甲等八名城管局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文件、被割烂的轮胎照片十张、新城区城管局执法录像截图、谅解书、现场执法录像截图、证人张某乙、郑某乙、刘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靳某某、李某丙、腾某某、马某某、史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韩某某、金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CT检查诊断报告、被害人照片及平正平司鉴所(2013)临鉴152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郑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彭某乙、彭某甲、郑某甲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宋西显、被告人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安建钢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均辩称被害人李某甲的轻微伤不是由五被告人致成。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晚6时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清理新城区湖光路违规占道经营摊位时,遭到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郑某甲等人的辱骂、围攻,阻碍城管局正常执法,致使执法人员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等人受伤。案发后经被告人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对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甲、杜某某、彭某乙、郑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开封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甲、郑某甲、彭某乙、杜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主动投案。 另查明,在案发当晚9时许,执法人员第二次执法清理新城区湖光路违规占道经营摊位时,当清理到一卖衣服摊位时,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再次遭到他人殴打,李某甲被打倒在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28日下午5点多钟,我在新城区蕴海建国饭店下班后,骑摩托回到翠湖苑小区南门,当时在小区南门经营麻辣串的彭某甲喊住我说,你在这少等一会吧,但是他没有给我说啥事,我把摩托车放好后,我就站在他摊位旁边等,彭某甲的摊位当时有他和他老婆李某丁共同经营,过了十多分钟,新城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彭某甲的摊位前,让他把摊位撤走。但是彭某甲和他老婆拒不撤走摊位,并和执法人员争吵起来。这时候彭某甲的老表郑某甲、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丙、彭某甲的哥哥彭某丁、彭某甲的伯母(我不知道叫啥),还有其他一些亲戚都和执法人员争吵起来。争吵一会儿,执法人员开始强行收彭某甲摊位的东西,把摊位上的菜品弄掉地上了。当时领头收东西的是一个戴眼镜穿白色半截袖的男子。我也上去阻止他们收东西,并骂了他们。随后我们双方发生了冲突,彭某甲他母抓住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不让走,双方争吵了一会,彭某甲他舅当时在场,他提出让城管的人进行赔偿,但那个戴眼镜的男子不赔偿,当时场面非常混乱,在商量不成的情况下,彭某甲他母和彭某丁,还有其他几个人把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拉到小区里面,随后我也跟进去了,那几个人围着那个男子不让他走,他母还一直抓着那个男子,彭某丁和那个男子商量,彭某甲他舅开始要五千元,后来经过协商,城管人员拿来一千,给了彭某甲他母,他们才让那个男子走了。过一会我骑摩托回家了。我到家后彭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出来喝酒,但是我没有去。我当时参与和执法人员争吵,并辱骂他们,他们强行收东西时,我阻止并和他们争抢东西,城管人员营救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时,我也和他们发生了推搡并辱骂他们。 2、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2013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我和老婆李某戊在翠湖苑小区南门出卖炸串的夜市摊,城管上的人过来让把摊位挪到小区门口里边,我没有及时挪,城管人员动手清理我的摊位时把我菜盘子的菜弄撒到地上,杜某某拉住那个弄撒菜的城管人员不让走,接着就发生了争吵和撕扯,接下来村上的人、其他摊位的人也过来与城管人员争吵和撕扯,还把那个人推到小区院里,最后他们让城管陪了我1000元钱,这个过程我都不在场,我当时在给我村彭某戊书记讨论其他事。当晚参与妨碍公务的有杜某某、彭某丙、彭某乙、彭某申、许某某、郑某乙、郑某甲,他们具体怎么参与的我说不上来,因为当时场面很乱。 2013年4月28日我参与了妨害执行公务,同执法人员发生争吵和撕拉了,到了晚上没有参与殴打执法人员,后来我们家人参与的人都出去吃饭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