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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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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曾用),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夏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校、杨龙尤,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平顶山市120急救中心主任身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平顶山市卫生局局长身份,通过中间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沈某某信任,以帮助沈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事由,先后以请客送礼、交培训费等各种名义,骗取沈某某现金8.19万元。

二、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身份,取得被害人董某某信任。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董某某爱人调动工作为事由,先后以请客送礼、交培训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董某某现金8.4万元。

三、2013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郑州市信访局主任科员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夏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事由,骗取夏某某现金7万元。

四、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调动工作为事由,先后以请客吃饭、送礼、培训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8.6万元。

上述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25.1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现金23.5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9月28日被王某某扭送至矿工路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在上海市松江区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夏某某、李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秦某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欠条、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明细、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查询通知书回执、湛河区交通运输局证明、辩认笔录、检察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数额均无异议,辩称其没有虚构自己是卫生局局长的身份。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陈军校、杨龙尤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的犯罪数额不准确,被告人张某甲收到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钱款后,自己扣留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某并不知情,该部分钱款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诈骗数额,被告人张某某实际收到的钱款应为205000元。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熟人关系,是李某某主动找张某某,且在案发前张某某与李某某协商过如果工作调动不了将收到钱款全部退还,并在2013年9月8日为李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被告人张某某收到李某某的86000元钱款应认定为民事欠款纠纷,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3、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且积极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能力为别人安排工作,托人安排工作没有安排成,其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化名冒充平顶山市120急救中心主任身份,谎称被告人张某某是平顶山市卫生局局长身份,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表弟王某某的信任,通过王某某又取得被害人沈某某信任,以可以帮助沈某某儿子安排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为由,先后以请客送礼、交培训费等各种名义,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某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8.1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自己留下5000元,剩余7.69万元全部被被告人张某某所得。

二、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身份,并称其哥和姐在平顶山市委工作,可以帮人安排工作为由,取得被害人董某某信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董某某将其爱人调动到平顶山市墙改办工作为由,先后以请客送礼、交培训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8.4万元。8.4万元赃款大部分被被告人张某某所得,小部分被张某甲所得。

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的妹妹张某乙代替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人民币各2万元。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均表示针对2万元退款行为在法律范围内依法量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今天我被扭送到派出所,是因为给别人跑工作的事。我是2002年认识张某某的,是在湛河区交通局认识的。王某某是我租房子后排邻居,我和王某某是我搬到西高皇后认识的,当时我讲我是120急救中心主任(我讲是120急救中心主任,是我认为王某某会对我办事更加放心)。因房子在新城区没装修,临时租住西高皇,我在新城区就没有房子,是我瞎讲的,2011年过年前后,王某某因外甥秦某甲想找工作托我找人,我就讲我可以找人问问,我给王某某说张某某是卫生局的副局长,2011年4月某日我就给张某某讲可否安排工作,张某某说我问过再说,停有3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讲,可以安排工作,当时给李某甲局长说说,我就去到张某某的办公室,张某某讲要8万块钱才能办成事,并讲先拿4万块钱给他,后王某某在我租住房交给我4万块钱,第二日早上我就把钱送到张某某的办公室,张某某就收下了。2011年4月底某天晚上我去到王某某家对王某某讲,要安排第一人民医院打点院长,需要1万元钱,第二天下午我就和王某某到优越路豪享来饭店前面见到张某某,王某某就拿出1万元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钱后就走了。2011年9月某天、2012年春节某天下午、2012年中秋节下午、2013年春节我和王某某一起分别在优越路豪享来附近、人民医院大门西侧、二院南大门西侧、矿工路地质四队大门西侧,王某某给张某某三次信封和一次大红包,2013年春节那次张某某讲正在跑编制。2013年3月某天上午我和王某某到120急救中心南门处,王某某又给张某某5000元,要办理上班通知书,接钱后张某某就走了。2013年5月某天下午,我和王某某到优越路豪享来前,王某某又亲手交给张某某3100元钱,张某某讲2800元培训费,300元交经办人。2013年6月份,因秦某甲自己找好工作要退钱,张某某讲退不成,可以转让指标,并要求增加1万元钱送给有关领导,我和王某某先到二院南门处王某某又拿出1万元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钱后讲,5千给局长一把手,另5千给医院有关人员。2013年6月份我和王某某一起到优越路豪享来王某某把2800元交给张某某之后就走了。我和张某某一起给别人介绍工作是真的帮助别人,但王某某外甥的工作没有谈成,因为没有找到张某某,电话关机、单位找不到人,钱也没有退给人家,一共收了王某某8万多元钱,我单独收王某某4万给张某某3万,我自己留下1万元,我自己开销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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