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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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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某,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巴某某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平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延平、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月30日,本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书记虎某甲安排被告人巴某某(村支部委员)、沙某某(副村长)、村会计郑某某三人以村集体的名义,从亿嘉集团领取协调费400000元,存放在巴某某处,除当年用于村里正常公务支出之外,剩余118025元被巴某某侵占。

2、2011年5月13日,焦店村书记虎某甲安排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村会计郑某某三人以村集体的名义,从亿嘉集团领取协调费200000元,存放在巴某某处,后被巴某某侵占。

3、2012年7、8月份,焦店村村民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与亿嘉集团雇佣的开发工地看管人员巴某甲因开发占地发生纠纷,焦店村委托被告人沙某某处理此事,沙某某在巴某某处领取现金100000元用于处理此事,后沙某某将其中50000元侵占。

4、2013年3月份,被告人沙某某、巴某某与村支部副书记赵某甲三人到北京接访,沙某某在巴某某处领走现金100000元,在北京除用于工作支出经费80000元之外,剩余20000元被沙某某侵占。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供述,证人虎某甲、单某甲、郑某某、虎某某、沙某乙、沙某甲、沙某丙、赵某某、赵某甲、宗某某、虎某乙、海某某证言,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收条、存款凭证、借据、记账凭证、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被告人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巴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犯罪事实均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月30日从亿嘉集团领取400000元协调费,剩余118025元中,受村书记虎某甲、副村长沙某某委派支付牛某某烟酒店5万元,支付沙某丁的饭店3万元;2、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5月13日从亿嘉集团领取的协调费200000元,受村书记虎某甲、副村长沙某某委派全部支付给牛某某开的烟酒店。故以上共计28万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某某职务侵占数额318025元中扣除,被告人巴某某实际侵占的犯罪数额为38025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巴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巴某某系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村委会党支部委员,被告人沙某某系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村委会副主任。因河南亿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焦店村进行开发,2011年1月30日,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书记虎某甲安排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村会计郑某某三人以村集体的名义,从河南亿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协调费400000元,存放在被告人巴某某处。后受村书记虎某甲、副村长沙某某委派用于村里公务支出支付牛某某开的烟酒店5万元,其他用于村里的耕地款、60岁以上老人补助款、春节唱戏款等正常公务支出,剩余68025元被被告人巴某某侵占。

2、2012年7、8月份,焦店村村民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与河南亿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的工地看管人员巴某甲因开发占地发生纠纷,焦店村委托被告人沙某某处理此事,沙某某在巴某某处领取现金100000元用于处理此事,被告人沙某某用于处理该纠纷用去50000元外,剩余的50000元被被告人沙某某侵占。

3、2013年3月份,被告人沙某某、巴某某与村支部副书记赵某甲三人到北京接访,被告人沙某某在巴某某处领取现金100000元,在北京除用于工作支出经费80000元外,剩余20000元被被告人沙某某侵占。

另查明,2011年5月13日,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书记虎某甲安排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村会计郑某某三人以村集体的名义,从河南亿嘉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协调费200000元,钱领回后存放在被告人巴某某处,后因村里公务支出受村书记虎某甲、副村长沙某某委派其将200000元全部支付牛某某开的烟酒店。

再查明,被告人巴某某2013年8月10日退还赃款200000元,8月20日退还赃款50000元,9月21日退还赃款50000元;被告人沙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退还赃款20000元,以上共计320000元整已于2013年10月28日上缴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巴某某向本院退回赃款18025元,被告人沙某某向本院退回赃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巴某某供述:2013年8月7日供述,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们村上经济困难,因为我村的开发商亿嘉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村长沙某某安排建的广告牌费用,还有我村路南亿嘉房地产施工工地的协调费用,这些都需要花钱,经我村村书记虎某甲,村长沙某某向亿嘉集团协调了300万,村书记虎某甲让亿嘉公司直接打我账户上300万,收到300万元后村里各项花费一共是1899623.6元。还有村长沙某某从今年3月份开始,从我这里拿走40万元。其中支付给村民赵某某、虎某某、沙某乙、沙某丙、赵某甲五户村民建设路南的土地协调费20万元,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三人因与亿嘉集团保安发生争执,补偿三人协调费10万元。2013年4月,村民吴金秀、郭俊卿、沙顺卿等人到北京上访,村里安排我、赵全发、沙某某到北京接访,花费10万元。这些均没有票据。这些账目没有向村民公示过。

2011年1月30日经我和沙某某、郑某某给亿嘉公司打的借据暂借协调费40万元,我后来有一张记账的草稿,上面一共是支出311282元,这些支出都有票据或者写有收据,具体是在哪里发的款我记不清楚,是我、沙某某、郑某某我们三个人一块发的款,当时发款的时候,沙某某拿走了20000元说是去处理事情去了,具体处理啥事我不知道,按账面应该剩余88718元,减去沙某某拿走的20000元,实际剩余68718元,连同收据、发票及领条一块交给郑某某了。剩余的68718元及记账凭证应该都在郑某某那里。沙某某拿走20000元,他当时也没有拿发票,也没有写收条,光说是去办事,具体办啥事我不知道。2011年5月13日经我和沙某某、郑某某给亿嘉公司打的借据暂借协调费20万元,钱回来后在沙某某那。这笔20万元的协调费是否处理村上的事务我记不清了。因为沙某甲等三人与巴某甲生气,为处理此事,我给沙某某10万元整。我给他这10万元钱村里、镇里领导都知道。巴某甲是亿嘉公司找的看工地的人员,沙某甲、赵某某、虎某某、沙某乙、沙某丙、赵某甲他们嫌建设路路南村里卖地的低价太低,这几个人去亿嘉工地找事哩,他们是以去路南地里种地为由,到那里找事哩,巴某甲不让他们进到工地,双方发生争执了,就因为这,沙某甲、赵某某他们领着,多次围堵焦店镇政府的大门,要求镇里对此事进行处理,村里安排让副村长沙某某去处理这个事,所以村里安排让我给沙某某10万元钱。这10万元是在今年300万里支出的。沙某某处理这事后,亿嘉集团就开始施工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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